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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字〔2016〕9号 关于印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成人教育中心     作者:刘永军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11:34    人气:

 

校学位字20169号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各相关单位、部门,各函授站: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2016年6月7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和《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学位字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考应届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一年以内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授予相应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达到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要求,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设计)达到以下标准:成人高考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75分,毕业论文(设计)达到优秀或良好,并通过答辩;自学考试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65分(“免考”课程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计算),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并通过答辩。
3.通过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根据冀学位办〔2014〕5号文件精神,凡已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所学专业的学士学位时,无需再参加“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凭由省学位办出具的原获学士学位证书的认证报告代替“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河北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或合格证超过有效期的;
3.毕业论文属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
4.在考试中有作弊记录者;
5.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办法和程序
1.成人高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科技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登记和鉴定表》的复印件,《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通知单》的原件,原所获学士学位证书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三张小二寸蓝底近期免冠照片等相关材料。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对不能授予学位的申请人,注明原因并通知到本人。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予以撤销并追回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之后毕业生开始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6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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