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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 53 号

来源: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作者:于灏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2日 16:23    人气: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费每人次5元。
二、职业资格评审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由省鉴定考试机构组成专家考评组进行综合评审,其评审费分别按技师每人次160元,高级技师每人次360元收取。
三、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评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次300元,考评员每人次240元。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按照附件1《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职业分类》、附件2《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分类收费标准》执行。
五、《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每证10元。
六、鉴定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考(鉴定考试)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考培合一机构自行组织的考核鉴定,其成绩无效,并须退还申请人全部培训考核费用。培训单位在招生简章中必须将培训费、鉴定考试费、教材费等项目分开,不得混收。并在鉴定考试或收费场所,公布鉴定考核职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鉴定考核考试机构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
八、各鉴定考试机构所收费用只能用于办公、人员经费、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用;证卡和题库开发购买、维护、年检评估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国家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九、各级鉴定考试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中,按每鉴定考试一人次提取13元用于下述项目:上缴省鉴定考试机构7元(含上缴国家分成费每人4元),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检查指导,新职业的开发、研究试验、基础性建设等。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权限,6元用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质量督导管理费用。由省鉴定考试机构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亦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职业(工种)(包括行业特有工种),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的建议,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核准后实施。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价行费[2006]53号文件自行废止。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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