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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纪律规定和要求

来源:党总支     作者:贾利田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9日 16:47    人气: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战略全局高度出发,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系列通知、规定、禁令等,对各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精细化规定。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体党员、干部应当按照“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要求,努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现将与我们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七个方面50条纪律规定和要求,印发给全体党员、干部,请认真学习、对照检查,坚决贯彻执行。
 
一、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背的言论;
2.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不得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或收买人心、拉动选票,或封官许愿、弹冠相庆;
3.必须遵守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请示、报告,不得超越权限办事;
4.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5.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6.严禁以同乡(同学)会等名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乡(同学)会,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7.严禁妄议中央或匿名诬告、制造谣言和虚假信息,损害党和国家形象;
8.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9.严禁以同乡(同学)等关系在干部任用及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二、关于廉洁自律
10.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如: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住房、车辆等);
11.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出国(境)、娱乐、健身等活动安排,或报销个人费用
12.严禁通过非市场渠道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产品或者服务;
13.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会员卡,或在培训中心搞奢靡享乐;
14.严禁借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聚财敛财;
15.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和有偿中介等营利性活动,或搭干股领取报酬
16.严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单位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17.严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单位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18.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19.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不得瞒报、漏报;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
20.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三、关于出差出国
2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出国(境)活动或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22.严禁超标准安排住宿、餐饮、交通;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免费食宿、交通等;
23.严禁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宴请、礼金、礼品、土特产品,或参加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等;
24.严禁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或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以及擅自提高出国经费开支标准;
25.严禁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或套取出国经费,或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
26.严禁接受、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工作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摊派、转嫁出国费用;
四、关于公务接待
27.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28.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开支,或者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9.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鲜花、水果、食品;
30.严禁组织旅游、专场文艺演出,到营业性健身、娱乐场所活动,或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等;
31.严禁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使用警车等;
32.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高档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3.公务接待中确因工作需要用餐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关于会议培训
34.严禁在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等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组织培训;
35.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聚餐,安排宴请或提供高档菜肴,烟酒等,不得摆放水果、鲜花,或者印发与会议培训主题无关的文件资料;
36.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纪念品、土特产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7.严格执行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为参会(训)人员提供食宿,或者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转嫁相关费用;
38.严禁套取会议培训费设立“小金库”,或在会议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或违规使用会议培训费购置办公设备等;
39.严格控制会议培训工作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会议(参训)人数的5%,最多不得超过10人;
40.严禁组织与会议培训主题无关的参观考察,旅游及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搞互请旅游;
六、关于公款使用
41.严禁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或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宴请、健身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42.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4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月饼、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干部职工除外);
44.严禁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豪华装修办公用房;
七、关于兼(任)职
45.严禁现职干部在有国外资金背景的学术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外资机构兼职;
46.严禁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47.辞职或退(离)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要经过原单位严格审批。严禁辞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8.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严禁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49.严禁兼职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50.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严禁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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