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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来源:办公室     作者:陈建国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4日 16:33    人气:

 

继党字〔2016〕1号
 
 
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明确党总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党宣字〔2016〕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我院意识形态领域平稳有序的工作态势,凝聚人心具有重要意义。学院总支书记、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党总支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副院长、院办主任和教工党支部委员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党总支及教工党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学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切实形成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领导和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教工党支部的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院“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内容,加强对学院各中心(室)党员、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
(三)学院党政领导及各中心(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包括:各类新闻和网络媒体、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审核发布或上传的各种新闻、简报、规定、学习材料等,尤其要加强对院内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合作项目的管理。随时关注宗教及宗教思想在我院内的传播,遇到此类现象要及时汇报和制止。
(四)切实保证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要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加强网络信息管控,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
(五)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提供、引用未公开发表或不宜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调查材料、内部资料。
第五条 要把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共同进行。其他党员或中心(室)主任在年终考核时要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有关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每年开展一次,采取专题检查或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学院党总支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员、干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在学院职责或业务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学院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学院出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学院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按学校党宣字〔2016〕7号文件精神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党员、干部有上述情形且情节较轻的,在学院内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情形较重的,提请学校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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