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把基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突出特色,打造精品,形成品牌,提高效益”的基地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为基地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依托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开展培训、调研和教材编写等工作。
第三条 基地工作实行项目申报制。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项目任务书,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均可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申报,继续教育学院组织专家予以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统一推荐申报。
校内各教学科研单位遵照相关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培训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负责。
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项目要求或申报情况,指定或调整相关单位承担或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培训项目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由校领导、院(系、部)人员组成,并且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对成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鼓励教师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开展调研。
调研前须按程序申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同意后可以提供部分经费支持。继续教育学院拥有调研报告和成果的使用权和部分处分权。继续教育学院资助或推荐的进修人员,在项目实施上具有优先聘用权。
第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两级负责制。
项目立项后,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向各申报单位通报项目批复情况,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各单位要按立项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继续教育学院有权统筹协调各单位的项目安排,统一部署,并及时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管理、沟通协调、指导监督项目的落实;项目单位按项目实施要求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项目实施,包括教师的选聘、教学文件的制定、校外参观和实习点的确定等事宜。
第七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享有支配权。经费将主要用于项目开发、申报、管理、实施和必要的培训设施的更新、维护以及基础实验实习设备的投入等,除按学校规定留出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外,严禁挪作他用。各种支出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第八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培训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各类文档资料的保存和归档,项目结束后要及时提交项目总结。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管理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质量。要建立管理制度,对于不按项目要求实施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或错误的,要给予一定的惩罚,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取消项目资格等。
第十条 各项目单位要借机抓紧建立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家库,确保推荐最优秀教师参与项目的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有标准、有协议、有制度。
项目实施前,继续教育学院要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不允许启动。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要为项目实施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努力改善食宿条件,确保饮食环境、质量和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员在校内期间的食宿安排、教务管理、外聘专家的生活服务等事宜;项目单位应具体提出校外参观实习期间的吃、住、行、管、学的实施方案,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机房、体育运动场所等无偿向学员开放。
第十三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与学员有关的文档材料,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档审查,审查合格颁发相应证书,对优秀学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鼓励校内各教研单位积极参与项目申报工作,对积极参与项目申报但未获立项的单位,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立项且经费到位后补贴一定的劳务费。
任何单位不允许未经学校同意和继续教育学院审核而以基地名义直接申报项目、开展调研、举办培训等,一经发现或查证属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省级培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